假“和解”,真“规避”!法院:拘留十五日

执行和解本是有利于案结事了的“一剂良方”,在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又能缓解被执行人当即履行的压力从而更为妥善地解决纠纷。然而,一些被执行人却利用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信任,把执行和解当作是逃避、拖延执行的手段。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名屡次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李某与李某稳共同合伙承包某项目建设工程,因李某稳未按照约定向李某支付相应款项,李某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李某稳应向李某支付款项31万余元及利息。因李某稳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李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与李某稳于2024年2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稳所欠款项分五笔还清,最后一笔于2024年7月前全部履行完毕。之后,因为李某稳未依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官于2024年9月依法将其传唤到法院了解情况、释法说理。在此过程中,李某与李某稳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所有欠款需于春节前全部还清。李某稳当场承诺如再次违反协议,法院可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2025年2月5日,李某向法院反映,李某稳仍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随后,执行法官于当日对李某稳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法官提醒

达成执行和解后各方应当自觉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执行和解”绝不是被执行人拖延、规避执行的手段。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直接被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将被限制高消费。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的,或者存在拒绝、虚假报告财产或转移财产等情况,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认识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全力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才是每一位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令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陈鹏桢

编辑 | 李雅晴

校对 | 卢小青

责编 | 刘晓婧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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