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随后又返回,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件对界定此类情形是否属于肇事逃逸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参考。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岑某某发生碰撞,致岑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车辆也因此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前往平桂区某村寻找丈夫梁某某,之后拨打110、120电话,并与丈夫一同返回事故现场。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57万余元。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已赔偿等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及时报案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辩护人提出李某某是因害怕离开,不算逃逸。然而,事故发生在夜间,受害人处于易被二次碾压的危险境地,李某某虽可能不是为逃避责任,但未履行现场保护和救助义务,这反映出对生命权的漠视。从主客观来看,其离开现场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即使因恐惧等因素离开找人帮忙,未逃避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只要未履行法定义务,就属于肇事逃逸。公众务必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或侥幸心理,让事故后果变得更严重。
来源 | 南宁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常馨月 马琳 卢光艳
编辑 | 农丽桑
校对 | 蓝莹梅
责编 | 刘晓婧
审核 | 王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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